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神,确保2019年“基层减负年”见到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精简文件,规范发文管理
1.明确发文压减数量目标。按照中央关于2019年压减发文幅度的硬性目标要求,除一些因工作需要必须制发的文件,如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机构改革、干部任免、干部处分、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请示、批复、函件外,今年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本级其他机关部门印发文件数量,特别是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数量须同比减少30%以上。今后以此为基数,严格将发文数量控制在规定目标范围。
2.严格政策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省、市(州)本级机关部门制定政策性文件,需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年发文计划,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综合论证,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按年度发文控制目标进行核定。未列入发文计划的不得报请发文;特殊情况需报请发文的,须由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从严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以部门自身名义发文的,也须执行计划管理,按本部门年度发文控制目标从严进行把控。
3.精准把握文件制发要求和原则。报请党委、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或领导同志审定的文件稿,不得直接建议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印发,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并按程序报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配套制发实施意见和细则等文件。党委、政府文件的分工方案在制定文件时一并明确,不再单独制发。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虽事关重大但印发范围较小,虽以前每年发文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再突出,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成员调整等,不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发文。
4.从严控制发文字数篇幅和标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需制定配套措施的,一般不重复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内容重复率超过60%的一律不发。除制发全会决定、战略、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等可适当放宽文字篇幅标准外,制发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5000字。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可合并报告,综合报告原则上正文不超过10页5000字,专项报告原则上正文不超过6页3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可以加附附件。
5.精简规范各类简报。省、市(州)两级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一般一个月不超过2期,除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突发紧急事件信息专报以外,其他日常工作简报必须由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筹报送,一律不得越级直报。非常设机构编发简报也要从严控制。
6.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作用。依法确定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并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充分发挥我省大数据和云上贵州“一云一网一平台”互联互通优势,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本级其他机关部门可公开发布的非涉密文件,一律授权云上贵州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具备条件的,尽量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文,最大限度减少纸质文件印制。
二、层层压缩会议,提高会议实效
7.明确会议数量压减目标。按照中央关于2019年压减会议幅度的硬性要求,今年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部门开至县级以下的会议须同比减少30%以上。今后以此为基数,严格将会议数量控制在规定目标范围。
8.严格会议计划管理。按照年度会议减控目标,各地各部门须于每季度末制定下季度会议计划。市(州)级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省直部门涉及市(州)、县及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未纳入计划的会议不得随意增开,特殊情况确需增开特别是开至县级以下的会议,由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分别按以上程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或审核,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新增会议在年度控制指标内进行统筹。对未列入计划且未报批的会议,一律不得用财政经费开支会议费用。建立“无会周”制度,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部门每年均设定3个以上“无会周”,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召开会议特别是不安排开至县级的会议。
9.改进会议方式方法。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须合并召开或套开。省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确需开至县级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省级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直接开至县级以下的,各地各部门应将重点放在制定抓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上,不再层层开会传达。部门召开至县级以下的本系统全省性、全市(州)性会议,每年只召开1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0.严控参会人员范围。各地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任务承办单位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不得要求无关单位和人员陪会。省、市(州)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不安排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全市(州)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不得要求下级党政负责同志参会。
11.提倡开短会。除党代会、党委全会、地方“两会”、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纪委全会、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省性、全市(州)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位领导作主题报告或讲话,会期一般为半天,最多不超过1天,不安排分组讨论,不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发言的,交流发言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省内会议、活动对领导同志称呼时不加“尊敬的”、讲话不称“重要讲话”。
三、加强统筹管理,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12.明确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压减目标。按照中央关于2019年压减督查检查考核幅度的硬性要求,今年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本级其他机关部门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须同比减少50%以上。今后以此为基数,严格将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数量控制在规定目标范围。
13.严格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应加强对本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统筹,各地各部门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一年度涉及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全市(州)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确需调整或新增开展的,须报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后报党委、政府批准。
14.严控督查检查考核频次。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其他机关部门开展的全省性、全市(州)性综合督查检查考核每年不得超过2次。省、市(州)两级机关部门除脱贫攻坚事项外,每年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应统筹整合,按计划适时集中开展,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督导、党建工作考核等,牵头部门也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在同一时间多头重复开展。
15.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日常督查检查考核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为主,鼓励多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暗访督查,各地各部门开展督查检查暗访比例要达到50%以上。到县、乡督查检查考核,一律不开党委、政府工作汇报会。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确需召开反馈会的,从严控制参会人员范围。
16.纠正以过度“留痕”印证工作实绩。省、市(州)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不得以手机APP、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记录和上传工作场景截图代替对基层实际工作评价,不得简单以领导是否批示、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衡量工作落实的依据,从严控制并减少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全面清理“一票否决”“责任状”“承诺书”,集中清理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凡中央和省委未明确规定和安排的一律取消。
17.改进调研作风。严禁以调研之名行督查检查考核之实。赴基层调研要突出问题导向,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解剖麻雀式”“蹲点式”调研。省、市(州)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要加强对省、市领导调研的统筹协调,避免对基础条件好、交通便利、某些领域“重点县(乡)”扎堆调研、轮番调研。
18.严控陪同人员数量。省、市(州)到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或调研,要坚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对等陪同,省级部门到县(市、区)调研,原则上市(州)同志不陪同,确需陪同的,可安排1人作为联络员,县(市、区)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19.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州)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由党委办公厅(室)牵头,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宣传部、改革办、机关工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等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为基层减负各项工作。
20.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为基层减负的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干部示范带动,把为基层减负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进减负措施,确保为基层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21.建立季度调度通报机制。省、市(州)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每季度对本级发文、开会、督查检查考核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和通报。省级层面在9个市(州)各选择1个县作为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的监测点,评估减负工作成效。
22.强化监督和结果运用。省、市(州)两级将精文简会、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纳入执纪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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