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茅台公司不服,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故判决驳回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虽然“国宴”与“国酒”有些差别,“国酒”代表国家,是最高荣誉。但是,“国宴”的档次也不低,是国家或政府首脑招待国宾或者重大活动时才能用的酒,一旦冠名“国宴”,自然就高出其他酒一头。
记得在撤回“国洒”申请时,茅台方面曾经说,“国酒”对其他酒厂不公,应当撤回。那么,为什么又换个马甲,申请起“国宴”来呢?为什么要如此执着地把“国”字当作自己的招牌呢?难道没有忘记自己只是酿酒行业的一家企业、一种品牌、一个品类,而非独家品牌、独家品类。如果给茅台冠名“国酒”或“国宴”酒,其他企业怎么办?难道其他酿酒企业都只能是茅台的“跟班”吗?
实际上,按照茅台现在的市场影响力,并不需要如此不遗余力地在“国”字上做文章。茅台的影响力和行业地位,无论是否冠名“国”字,都不影响消费者对茅台酒的认可和接受。相反,如果太过对“国”字执着和较真,反而会让消费者觉得茅台太没底气、太在乎外在的东西,而不注重内在修为。
众所周知,国外的知名品牌、百年产品很多很多,但是,有几个去冠名“国”字的,那些冠名“国”字的,又有几个成为知名品牌的。要知道,对企业来说,最核心的还是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在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在于良好的服务,在于不断创新的精神和不断提升的文化内涵。如果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扎下了根,无论冠之以什么名,哪怕听起来很小很小的名,也会受到消费者青睐。不仅如此,还会把一个小名喊成大名、小地方喊成大地方、小城市喊成名城市。茅台镇有什么名?为什么会成名?不就是因为茅台酒吗?为什么不对自己有更多的自信呢?
近日,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面对茅台酒市场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的问题,大专疾呼,“茅台是用来喝的,不是用来炒的”,虽然此举模仿的痕迹太浓,也没有多大意义和价值。但是,却能说明茅台对市场炒作是持反对态度的,是希望市场能够开明开放,而不要炒作。那么,为什么到了酒的注册商标方面,就如此地在乎“国”字呢?市场经济下,公平是最重要的,如果不严格按照公平规则办事,随意给一家企业的产品冠上“国”字,就等于制造市场不公平,就等于将产品人为地划为三六九等,就等于利用行政手段打压其他企业和产品。产品的档次和品牌的贵贱,应由市场说了算,由消费者说了算,而不是注册某个商标。商标的价值在产品,而非名称。商标名称有没有价值,最终也在产品质量和品质上,在品牌效应上。
“茅台不是用来炒的”,“国”字也同样不是用来炒的。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产品,都不能随意使用“国”字。即便国宴上使用某些产品,也不能在商标注册上使用“国”字。否则,就等于排除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宴上使用,从而使国宴产品选择变得极其单调。如此,还怎么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效力。
所以,茅台应当冷静冷静了,没有必要再执着于在“国”字上做文章,不要再想着通过注册带“国”字的商标,打击或排挤其他企业,人为制造市场不公平。不仅如此,我们也建议有关方面,对已经注册了“国”字号,且不具有独占性的产品或商品,也通过一定途径,取消其“国”字商标,还市场一份公平,还企业一份公平,还消费者一份公平。只有公平,才有竞争。只有竞争,才有创新。只有创新,才有发展。只有发展,才能进步。
茅台,请挺起脊梁,而不要翘起鼻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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