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疫情防控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我厅审批权限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人认证并同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211/t20221108_327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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