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目前,各市(州)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差异较大,为了均衡待遇标准,提高制度公平性、规范性,需从省级层面规范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规范职工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按照国家关于异地就医待遇标准有关规定,明确各市(州)要合理设定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的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要合理拉开差距。
(二)统一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临时省内异地住院、临时跨省异地住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了统一。在待遇设定上,按照国家关于异地就医待遇标准的规定,满足经备案人员降幅不超过10%,未经备案人员降幅不超过20%的要求。
临时省内异地住院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和当前各市(州)统筹区内就医起付线基本一致。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和当前各市(州)统筹区内就医报销比例相比大致降低5%。
临时跨省异地住院待遇,区分备案与未备案。经备案的:在起付标准上,跨省异地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参照省内异地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确定为400元,跨省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参照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确定为800元,跨省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1500元确定。在报销比例上,在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75%、70%、60%。未经备案的:起付标准在经备案的基础上提高200-300元,报销比例在经备案的基础上降低5%-10%。
三、《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jd/wzjd/202309/t20230906_82326597.html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 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202309/t20230906_82326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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