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用工主体资格聘用人员的社保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强制参保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一般认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该临时机构无法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张某在提供劳动时无法要求该临时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然也谈不上强制补缴问题。这与临时机构是否同意为其缴费或补缴并无关联。

从法律视角看,张某应当了解其提供劳动的临时机构的法律资格,对自己能否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认知。当然,在现实中,张某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未能了解这些客观情况,但其不能以此对抗法律规则。从政府职责及公共服务职能视角来说,临时机构应当预见劳动者可能不了解该机构的法律属性而造成对权益保障的误解,因此其确定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亦不承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再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否则其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亦存在过错。

比较可行的方案是,临时机构承担缴费资金——实质属于赔偿或补偿责任,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该方案既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实际社保权益诉求,又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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