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适用于合同存在保证方的条款

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建议采用)

针对买卖合同担保表述:

丙方作为本合同的保证方,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乙方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针对借款合同担保表述:

第一种: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二种:

保证范围涵盖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则设定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最终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若债务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覆盖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

一般保证责任的表述:(不建议采用、有弊端)

X方作为本合同的保证方,针对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以上表述会被法官认为:

债务尚在保证期间内,故担保方对上述债务在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担保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以上表述导致判决结果:

被告担保方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欠款方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会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LPR一年期利率3.35%的四倍标准年13.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执行计算基数(例如本金+诉讼费)X 1.75 ‱ X 迟延天数=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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