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律师交流,针对客户要求先开收据再付款的问题交流了一下:
1.先了解一下收据的法律意义就是代表收到对方的款项。
2.如果客户要求先开收据再付款,这个操作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但是为了收到款项,也没有办法,必须要配合客户提出的要求,比如:我来去经办一些采购的事项,公司这边要求对方要开了收据,才能进行安排付款的事项,对方收据上面都会注明:以实际到款时间为准。其实这种注明的内容虽然能表达这层意思,但是为准和生效还是有区别的。
3.如何去规避这个问题,律师给的建议是收据上面注明:本收据自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生效。
4.示例:针对上述注明:以实际到款时间为准;建议可以完善一下,以这种形式表达,注明:自实际到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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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不是说收据的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应吗
@匿名:我这个也是咨询律师得到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