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信息快报
1、申报时限: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
2、申报材料: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审核支付
1、申报时限:工伤(康复)治疗结束后
2、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6)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或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贵州省工伤康复申请表》。
(8)批准到黔南州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9)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3、服务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一次性待遇申报审核支付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申报审核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
2、申报材料:
(1)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6)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报审核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
2、申报材料:
(1)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5)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3、服务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审核
1、申报时限: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
2、申报材料:
(1)、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5)、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6)、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7)、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3、服务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定期待遇审核支付
(一)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报审核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
2、申报材料:
(1)、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伤残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5)、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3、服务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
2、申报材料:
(1)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和《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参保职工因工死亡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须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9)申请人提供1寸免冠照片3张。
(10)开户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尽量提供工商银行)。
3、服务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
2、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职工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伤残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
2、申报材料: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工伤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
1、申报时限:工伤发生后
2、申报材料:
(1)工伤参保职工在本州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凭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记录)》到参保地或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告知书》。
(2)工伤参保职工转出黔南州外贵州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黔南州三级以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协议康复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州经办机构审批,凭经办机构出具的《就医告知书》办理住院手续。
(3)工伤参保职工转往本省外非贵州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本州最高级别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州经办机构审批,提交省经办机构备案。
(4)紧急转院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允许符合上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病人在转出(含省内及省外转院)后15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审批
1、申报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停工留薪期结束后
2、申报材料: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办机构核准后凭《就医告知书》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工伤医疗康复治疗申请审批
1、申报时限:创伤治疗期结束后
2、申报材料:
(1)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2)工伤康复治疗申请书
(3)按规定填写完整的《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申请表》
(4)《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者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资格年审
1、申报时限:每年4月—6月
2、申报材料:
(1)享受经常性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8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2)享受经常性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人员不能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的,委托人需提供享受经常性工伤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其居住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服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4、 资料下载:(工伤)填报用表(共19张)
服务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服务机构名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服务机构地址:都匀市民族路35号(州博物馆三楼)
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工伤待遇审理科:0854—8236031
稽核科:0854—8253445
基金财务科:0854—825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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