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句话字儿很少,但是事儿很大,意味着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对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的变更,其中也包括投标人的主体。这里的采购文件,既包括采购人发出的采购文件,也包括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因此,总公司中标,只能自己签合同,不可以由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谁投标、谁签合同”。投标文件上谁签字盖章,合同上也要谁签字盖章,说白了,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公司名称要保持一致。
总公司签合同以后,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来履约吗?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公司实际上是总公司的内设机构。所以,总公司中标,签订合同,指派公司内部的某个部门(包括分公司)负责履约和实施,法律上没有障碍的。
实际上,也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条款。假如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可以由分公司履约”,那么总公司来投标并且中标,也就意味着其认可了这样的条款,这种情况,就不能由分公司履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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